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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律所简析《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对于境外投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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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933424911@1933424911 8/31/2017 12:57:00 AM
         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以下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就我国境外投资领域的核准/备案监管模式进行了适度调整,调整为“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并明确地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天元律所的黄再再律师和王连连律师就《指导意见》及其对于境外投资的影响进行简要解读。    《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目前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去年以来,非理性的对外投资快速增长,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国有资产安全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隐患。由此,《指导意见》将境外投资划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类,并实施分类监管。    一、鼓励类    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一)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二)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三)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四)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五)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六)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对于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鼓励与支持境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    二、限制类    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禁止类                                                     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一)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三)赌博业、色 情业等境外投资;(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经天元律所总结,就《指导意见》的实施,商务部发言人8月24日在“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改革坚持‘三个不动摇’”的发言中进一步表明了两个方面的监管态度:其一,鼓励合规的境外投资。具体而言,是需要坚持三个“不动摇”和三个“确保”:坚持对外开放的战略方向不动摇,坚持推进“走出去”战略不动摇,坚持防范境外投资风险的原则不动摇;确保企业境外投资行稳致远,确保“一带一路”建设顺利推进,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其二,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主要措施包括:(1)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审查;(2)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报告管理制度;(3)加强境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4)积极推进境外投资立法;(5)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强“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天元律所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反映了我国对于境外投资领域的最新监管趋势。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境外投资领域的监管模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势必推动下一步境外投资的立法工作。目前,发改委正在抓紧制订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做好与《指导意见》的有效衔接,其他有关部门也将抓紧制定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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