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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到了,辽宁省大连市枉法的法官和腐败的官员还能迫害受害人、残疾人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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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lhtyf01@lhtyf01 1/5/2011 8:41:00 AM

2011年到了,辽宁省大连市枉法的法官和腐败的官员还能迫害受害人、残疾人几时???!!!

腐败官员祸国殃民无法无天

在辽宁省大连市市委的领导下,大连市公检法联合造假毁证,使一起故意投毒杀人案件,按治安案件处理,案发十年辽宁省大连市市委仍然,欺上瞒下,无动于衷。

大连市公检法渎职充当投毒杀人犯的保护伞

控告状

控告人:陈风云50岁 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中市区中南路34号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市委、市**,孙春兰、孙广田、胡世俊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市政法委书记张中、王琪

被控告人:大连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唐淑华、王正乔、刘晓东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王副局长、刘家福、薛文儒、王基馥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市检察院院长娄玉华、葛延民、李处长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董国建、陈向贞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全慈、孙皓、姜世元,李同新、赵男、林驰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港集团书记朱宝学、刘伟、薛惠全、刘兆军、曲高义、魏伟、赵忠君、于文、姜海莲、宋安国,杨宪臣等人。

一、案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犯罪,贪污受贿罪,枉法裁判罪。

由于辽宁省大连市市委(原)书记孙春兰、市政法委书记张中、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大连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等人,长期不履行职责,包庇纵容大连港务局官员和区法院、市法院多名法官,收受贿赂,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将一起故意投毒杀人和持有毒品罪的刑事犯罪分子杨玉凤,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大连市市委书记孙春兰等领导敢徇私枉法,主要是只因为杨玉凤掌握了地方官员的贪污腐败证据和事实,就能逃脱刑法的制裁,所以造成我进京上访。

二、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依法解决问题。

(三)、请求依法赔偿一切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事实及理由:2001年4月5日清明节,大连港甘井子港务公司职工杨玉凤迫不及待的到6号门岗水房蒸饭处,将事先准备好的亚硝酸盐投入我的饭中,我劳累一上午吃午饭时,感觉饭里有异味,便不再吃了,十五分钟后感到恶心,经医院诊断为中毒,向大连港公安局甘井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报告刑警队,刑警队赶赴现场,初步确认杨玉凤是投毒故意杀人尾随,当场刑警把杨玉凤抓获,在包里搜出亚硝酸盐250克,大连港公安局认定杨玉凤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为故意杀人罪,已将她投入法网。但因杨玉凤的父亲买通大连港务局和港公安分局的领导,他又掌握了领导们贪污行为,所以港务局、港公安局的领导们为了包庇自己的贪污行伪,对故意杀人尾随得杨玉凤作出了治安拘留15天的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私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向大连市委书记孙春兰反映次案,大连市公检法得到孙春兰的批示后成利了,由政法委牵头一条龙造假小分队、公安局造假毁证,法院故意枉法裁判。检察院滥用职权不作为,导致大连市公安局把本案推向检察院,检察院推向法院,法院又推向公安局,形成恶性循环,互相包庇,导致案发十年,投毒者被层层保护,受害人欲告无门。

他们的刑违已触犯《刑事诉讼法》第86条《刑法》第399条、第232条、第254条、 第350条、第397条、第399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32条、第33条《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他们的权力已经凌驾党纪国法职上,他们的行为是歪曲法律、肆意造法。请求中央领导关注此案,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受害人:陈风云联系电话:13940893284

20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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