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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人才赴美途径:O-1工作签证 VS. EB-1A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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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uslawchina@uslawchina 10/13/2011 5:27:00 PM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经常接到一些有关美国“杰出人才”签证的咨询,咨询者在本国都非常优秀,拥有各类奖项、头衔,很想知道自己可否以“杰出人才”方式去美国工作,甚至于直接办绿卡。针对这类咨询,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特撰文对此进行相关介绍和解答。 各国的杰出人才要去美国长期工作,一般来讲可通过:O-1工作签证或者是直接办理EB-1A“特殊领域杰出人才”移民。 O-1工作签证(Alien with Extraordinary Ability or Achievement)是签发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中具有杰出才能的人赴美工作的一种非移民签证,没有配额限制。 相较于最常见的工作签证H-1B,O-1对外国人的要求高很多,着重看此人在行业里的杰出成就或才能。 O-1申请人主要是以下三个类别: 1. 申请人是科学、教育、商业及体育界的杰出人才; 2. 申请人是艺术领域的杰出人才; 3. 申请人是电影电视界的杰出人才; 每个类别都有不同的具体要求。例如艺术和电影电视领域,申请人可以通过获得国际或国内主要奖项来证明,如:曾经被提名或授予奥斯卡奖、艾美奖、格莱美奖等。 EB-1A “特殊领域杰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是指申请人在科学、艺术、商业或体育领域,拥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在其所属领域里属于少数顶尖人才,而且其才能和成就在其专业领域获得国际国内的公认和推崇。EB-1A属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中的第一类,申请人无需找雇主,不用经过复杂的永久劳工证(PERM)申请程序。移民申请一经批准,申请人本人、配偶和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将获得永久居民身份。 O-1和EB-1A都要求申请人具有“杰出才能”,两者在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对“杰出才能”的标准一致,都要求获得过国际中大奖项(如诺贝尔奖、奥运、奥斯卡等奖项);或满足以下“十中取三”的条件: 1. 获得过全国性或国际性奖项; 2. 有专业协会会员资格(协会须仅限杰出人才成为其会员); 3. 专业刊物或主流媒体报导过该外籍人士及其相关工作或在其专业领域内的成就; 4. 曾经以个人或组员身份担任评委,评判过所属专业领域或其它相关领域内他人工作; 5. 在科教艺体商方面,贡献大于该领域的其它同仁; 6. 本人著作必须在国内外定期刊物上刊登过; 7. 举办国家级/有盛誉的/有较大影响的艺术展览会/演出; 8. 在重要工作机构/组织团体中担任要职,发挥关键作用; 9. 享受高薪; 10. 在表演艺术上获得商业成功(如由票房或音像制品的销量体现)。 两者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 1. 签证类别 (1). O-1:非移民签证 (2). EB-1A:移民签证 2. 关于“自雇(Self-employ)” (1). O-1:一定要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而不能以“自雇”的雇佣形式申请 (2). EB-1A:可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亦可由外籍人士以“自雇”的雇佣形式申请 3. 对杰出人才的定义不同 O-1对艺术(含影视艺术)方面杰出人才的要求要远低于EB-1A对此类人才的要求。故而,科教体商方面的O-1杰出人才工作者一般都能符合申请EB-1A应聘移民的要求,而艺术(含影视艺术)方面O-1杰出人才工作者能够符合EB-1A要求的就相对少很多。 4. 移民局审视标准不同 一般来说,尽管在法律条文上,O-1与EB-1A的要求近乎相同,但相对O-1,移民局对EB-1A的审理标准更为严格。O-1批准不代表EB-1A申请也能获得批准。 贺秀娟律师提醒有意要申请杰出人才类别或签证的读者,这两者除了如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相似性及不同点外,还有不少因素是和移民局审查申请材料的标准和尺度相关,申请人往往自己无法把握,建议请律师来进行专业的评估和指导。 文章来源于:贺秀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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