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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了“锦州北方航海”实施“家法”的权利?(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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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余勇可贾@kb12729599 2/4/2021 11:44:00 PM
2018年5月6日,锦州航星船舶科技有限公司 与锦州北方航海仪器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20年9月30日,锦州北方航海仪器有限公司及锦州航星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给锦州航星船舶科技有限公司下发了红头文件,责令锦州航星船舶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搬离锦州航星集团厂区,由于《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锦州航星船舶科技有限公司未予理会对方的“红头文件”。 法律规定:有权力贴封条的只有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贴封条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执法部门贴的,具有法律效力, 有权力贴封条的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物品进行查封,就是对相关物品财产贴上封条,不准擅自动用。 但是最牛X可笑的是,锦州市两家企业认为自已具有行政执法权利,违法擅自给一家合法正常经营的企业-----锦州航星船舶科技有限公司给贴了封条,禁止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破坏扰乱企业正常合法生产经营,严重损害了锦州市营商关系,败坏了锦州市对外的招商引资的良好形象和信誉,这样的凌霸企业,是谁树立培养起来的?最终目的是什么,难道就是为了要抢占外来投资者的权益和资产不成? 1月7日,锦州市委书记王德佳深入部分重点企业调研并现场办公,这是好事,说明书记对企业发展的重视和关心。作为一个地级市委书记,对企业不能偏心,不能只是对重点企业进行锦上添花,更应该对有困难的企业进行关心和指导,让被困难的企业扬鞭奋蹄,要一碗水端平,就如一个家长,绝对不能偏心于身体健壮的,对于瘫残需要更多的孩子视而不闻不问,这样也是官僚作风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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