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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诈骗团伙两房诈骗800余万 主犯被抓为何从犯却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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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败@ko11896425 10/19/2021 9:35:00 PM
        如今人们生活条件提高了,买房成为了刚需,也有些因为自身发展需要,选择投资买房。因此,房屋买卖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对于房屋买卖签订的合同来说,却也容易出现一些合同诈骗的行为,比如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员工及他人假扮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后,将房屋过户至虚假购房人名下,最后将骗取的房屋转卖或抵押从中非法获利。这不,浙江宁波就有一个房屋买卖犯罪团伙,利用这种手段骗取了2套价值800余万的房屋。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支付首款并过户后发现被骗

        据当事人桑秀琴向记者反映:2020年12月12日,经何洲介绍,许欢向她女儿石柯静声称要购买她和丈夫石文龙共有的香洲晓筑房屋及车 库(以下简称香洲晓筑房屋)和涨浦景苑房屋(以下简称涨浦景苑房屋)。并提出由人黄勇控制的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中介签订合同。许欢同时声称其名下房屋太多,因此将上述两套房屋过户到卢兆镒名下。当天,石柯静与卢兆镒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将香洲晓筑房屋、涨浦景苑房屋转让给许欢,但是合同落款是卢兆镒。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对房屋总价款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买方先支付首付款,卖方同意买方在首付款付清日将房屋先过户于买方名下,并对房屋尾款支付时间进行了约定。

        2020年12月15日,卢兆镒将香洲晓筑房屋首付款127万元支付给了石柯静。同日桑秀琴与卢兆镒、许欢、黄勇去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就香洲晓筑房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香洲晓筑房屋过户至卢兆镒名下。桑秀琴以为合同内容与原来她女儿石柯静告知她的合同一致,听从了他们的意见,没有看合同就签了字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20年12月16日,卢兆镒将涨浦景苑房屋首付款50万元支付给了石柯静。同日桑秀琴与卢兆镒、刘俊华、许欢、黄勇去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就涨浦景苑房屋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涨浦景苑房屋过户至刘俊华名下,桑秀琴以为是原合同,就签字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让桑秀琴一家担心而又无奈的是,上述房屋办理完过户后,许欢、卢兆镒迟迟不支付剩余房款,桑秀琴和女儿石柯静把事情告诉了丈夫史文龙以及女婿王方勇。这个时候她才意识到自己有可能被骗了,全家人一下子陷入了恐惧的深渊。不得已,桑秀琴向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 院提起 诉讼。

        为了尽快查明案情,桑秀琴聘请律师向高新区法 院申请调查令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初步调查。

        房屋刚过户就抵押网签合同与签订合同不符涉嫌诈骗

        发现:其一,卢兆镒在办理完房屋过户的第二天就将香洲晓筑房屋抵押给了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另外一套登记在刘俊华名下的涨浦景苑房屋于2020年12月16日也被抵押给台州路桥融资公司。

        在调查后桑秀琴才发现,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价款并不是原来合同约定的价款。涨浦景苑房屋的买房人也变成了刘俊华。

        其二,卢兆镒名下平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其所支付的首付款是赵振志汇入的。

        其三,卢兆镒名下海宁农商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显示,卢兆镒取得香洲晓筑房屋所有权并作抵押后,卢兆镒通过台州路桥融资公司获得融资借款280万元,并随即转给了赵振志。

        另据台州路桥融资公司工作人员反映,刘俊华用涨浦景苑房屋作抵押,台州路桥融资公司2020年12月17日向其甬城农商银行融资贷款250万元,目前该款项下落不明。

        上述案情经过以及查证的事实可以证实,许欢、卢兆镒、刘俊华以购买房屋的名义,由何洲提供帮助,并由赵振志提供少量首付款诱骗控告人桑秀琴将涉案房屋分别过户至卢兆镒和刘俊华名下,再将涉案房产抵押给他人进行借款,所获借款并不支付给桑秀琴,而是由赵振志掌控分配,上述行为反映了许欢、卢兆镒、刘俊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桑秀琴财物的故意。在客观行为上,许欢、卢兆镒、刘俊华伙同黄勇通过中介参与方式与桑秀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取得其信任,从而欺骗桑秀琴对上述涉案房屋办理过户,之后将上述涉案房产抵押给他人借款套取资金并占为己有。

        诈骗团伙主犯被抓从犯为何却逍遥法外?

        被骗后桑秀琴深感绝望,几乎失去了活下去的勇气。现在,她和老伴每天以泪洗面,精神恍惚,只能寄希望于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为其讨回公道。2021年3月,桑秀琴向宁波市鄞州区公安局提出了控告,要求依法追究许欢、何洲、卢兆镒、赵振志、蔡邓派、黄勇等人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虽然刑事立案,却只追究许欢一人的刑事责任,并且已经将案件移送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 诉,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已将案件作出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在此之前,宁波市高新区法 院以桑秀琴所起 诉的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的理由,驳回了起 诉。

        本案是以许欢为首的,以何洲、蔡邓派、赵振志、卢兆镒、刘俊华等人为主要成员的诈骗团伙共同实施的犯罪。除许欢外,还应当依法追究何洲、蔡邓派、赵振志、卢兆镒、刘俊华等人的合同诈骗罪刑事责任。同时,由于本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为今年来全国合同诈骗案件所仅见的大案,受害人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其恶劣,造成损失特别巨大,许欢等人有可能被处以无 期 徒 刑刑罚,案件应当报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 诉。

        公安机关侦查不力信 访投诉无门何处伸冤?

        桑秀琴等人曾先后去宁波市公安局和浙江省公安厅信 访反应情况,但是只简单记录了一下,然后也没有人给她们回复,也没人重视也没人管办案机关该怎么做还是怎么做。鄞州区公安分局应当依法查处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合同诈骗罪刑事责任。案件移送审查起 诉后,虽然被反映人退回补充侦查过一次,但是对卢兆镒等人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桑秀琴等人认为,如果只追究许欢一人刑事责任,很可能使本案犯罪嫌疑人重罪轻判,甚至有部分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究而逍遥法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难以得到彰显,部分尚未得到查处的类似案件犯罪嫌疑人会被纵容。本案公安机关只查办许欢是对卢兆镒等人的放纵,不足以惩处犯罪,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请求上级机关依法敦促公安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责,敦促鄞州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追究卢兆镒等人刑事责任,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法律的尊严。从而也警醒更多的人,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多留心眼,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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