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江苏省丹阳市市民史玉忠向媒体及有关政府部门实名举报,称丹阳市法院法官孙某平、庭长吉某萍、院长周某与被告江苏埃菲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菲尔公司”)勾结,恶意拖延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导致其工程款无法受偿,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利。事情真相如何?在全国第二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深入开展之际,涉事法院法官真的敢顶风违纪、执法犯法吗?
分包工程完工,发包公司拒付剩余工程款
据史玉忠反映,2017年7月,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鱼跃公司”)将“丹阳鱼跃医疗产业园”项目总承包给埃菲尔公司总承建,经埃菲尔公司层层分包将其中的8#厂房及变更增量工程、10#楼清表及回填土、临时设施等工程分包给史玉忠。后史玉忠组织人力物力进场施工,工程于2018年12月竣工后交付鱼跃公司使用。
工程完工后,由于埃菲尔公司在支付903万余元的工程款后,就以工程审计未结束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史玉忠说,他无奈之下于2019年11月18日向丹阳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埃菲尔公司、鱼跃公司支付其工程款。丹阳市法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19)苏1181民初10841号。
史玉忠说,为保证其合法权益,他在起诉的同时依法向丹阳法院申请保全埃菲尔公司在鱼跃公司的工程款1000万元,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保单作为担保。
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执行通知迟迟未下发
史玉忠说,令他不解的是,承办法官孙某平2019年11月26日即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但却迟迟未去鱼跃公司办理保全手续。史玉忠和代理律师多次催促孙某平,孙某平却表示她做不了主,这事需要交庭里讨论。后来史玉忠又向庭长吉某萍以及院长周某反映,得到庭长吉某萍的答复是根本不需要保全,也能够得到受偿。院长周某也对此置之不理。
史玉忠认为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只要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就应当采取保全措施。后来在他的不懈努力争取之下,丹阳法院法官孙某平才于2020年3月13日到鱼跃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保全埃菲尔公司在鱼跃的工程款1000万元。而此时距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已长达近4个月之久。
史玉忠反映,在该案件开庭审理时,鱼跃公司举证了其已共计支付埃菲尔公司工程款96756643.4元,其中2020年1月19日支付埃菲尔公司工程款853.9万元。据此丹阳市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19)苏1181民初10841号判决,认为鱼跃公司已不欠付工程款,判决鱼跃公司不承担责任。
史玉忠说,他早在2019年11月18日向丹阳市法院起诉立案时就已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丹阳市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即作出了保全裁定,却一直拖延到2020年3月20日才去执行,导致鱼跃公司在2020年1月19日又支付了埃菲尔公司工程款853.9万元,直接造成史玉忠无法向鱼跃公司主张责任。从作出保全裁定到2020年1月19日之间有长达近2个月的时间,丹阳市法院却迟迟不予执行保全裁定,这很难不让人怀疑是当事法官与埃菲尔公司勾结,恶意拖延执行保全裁定,为埃菲尔公司要求鱼跃公司付款争取时间。
史玉忠因此质疑丹阳市法院当事法官此种行为明显属于玩忽职守和恶意包庇。史玉忠认为,当前,全国第二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正在轰轰烈烈展开,这场以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努力建设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忠诚可靠、清正廉洁的过硬法院队伍为目标的教育整顿,正在全国法院系统掀起一场刮骨疗毒式的正风反腐风暴。而当此之时丹阳市法院有关法官竟敢顶风违纪、公然执法犯法,实在有违“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精神初衷。
法律人士:财产保全裁定最晚应在5日内执行
对于史玉忠所反映的问题,有关法律界权威专家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法院拖延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执行。”本条明确了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和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限定。其中区分了紧急情况和非紧急情况,即使是在非紧急情况下,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也应当在5日内执行。丹阳市法院在2019年11月26日即作出了保全裁定,那么最晚也应当在2019年12月1日前开始执行。但实际情况是,丹阳市法院直到2020年3月13日才去执行财产保全裁定,逾期长达近四个月之久,明显已失去了进行财产保全的意义。事实也证明,由于当事法院未予及时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已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事法院和法官为何未依照规定及时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其中是否涉嫌执法犯法?这需要涉事法院及时作出回应,也需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真正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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