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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城监狱中的江青:坐牢也不失“戏子”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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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mbaobao@smbaobao 5/28/2012 10:42:00 PM
审判“四人帮”和林彪反革命集团,是党和人民的一致要求。但在我国历史上,这还是一个从未有过的特殊问题。要进行这项工作,首先要解决一个立法问题,才能使审判工作取得合法的地位。在中央领导小组及有关的公安、检察和法院等部门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以后,于1980年9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项特别决定,宣布成立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任命黄火青为特别检察厅厅长,江华为特别法庭庭长,同时任命我和曾汉周、黄玉昆3人为特别法庭副庭长,还有一批审判员。连我们庭长、副庭长在内,共35人,其中有8名是各民主党派的代表,如著名的法学家和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等。黄火青和江华等审判工作的主持者,都是我们党的老同志,他们革命历史悠久,斗争经验丰富,在群众中也很有威望。特别是江华同志,已经担任了较长时间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法律内容和审判工作十分熟悉。他对于这次审判,从方针大计到注意事项,都能及时提出重要的建议,作出必要的指示。后来的重要审判,他都亲自主持,实际上是为我们作了示范。他不直接出庭时,也通过闭路电视随时了解审判情况,对“前台”的工作进行指导。我原来没有从事过法律工作,这次从他那里学习了不少东西,我们相互间工作配合得一直很好。 特别法庭分为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第一审判庭负责审判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和陈伯达5名“文职人员”。第二审判庭负责审判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和江腾蛟5名原军人主犯。我受命任第二审判庭(即特别军事法庭)的审判长,黄玉昆为副审判长,还有15名审判员。当时参与这一工作的人员共有400余名,各省、市的公安厅长、检察院长和法院院长都来了,部队里也抽调了有关部门的得力干部来担任审判员等工作,集中了强大的力量来完成这一重大任务。 审判工作的第一阶段是公安预审,首先确定受审的案犯究竟有什么罪名。这一阶段的工作量很大,是一件件核实他们的罪行事实,肯定他们的罪状,然后由特别检察厅向特别法庭提起公诉,特别法庭接受后,才能进行审判。这个工作相当复杂,并且不是没有争论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究竟审什么、即什么是各个主犯的罪行?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曾经出现过周折,有个别同志认为林、江反革命集团案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一是党内路线错误被林彪、“四人帮”利用了,因此林、江等人的罪行同党内的路线错误是分不开的,是由于党内的路线错误才发生的,因此,单纯审理他们的罪行是不好办的。经过争论,最后认为对林、江反革命案的审判,只审理林彪、江青等人的刑事罪行,不涉及党内的路线是非问题,否则就会把党内的路线是非同林彪、江青等人的反革命刑事罪行混淆了。决定只审判有关的刑事罪行,这是一个重大的决策,不然确实是很难开审的。 正由于有过这些争论,关于本案的起诉书的稿子,也就反复修改甚至重写,我记得起码经过了30次修改。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定稿后,才将起诉书提交特别法庭。按照法律规定,特别法庭有权接受起诉书,也有权拒绝接受。认为起诉书内容符合事实,证据确凿,就接受起诉并进行审理;如果相反,就可以不予审理。法庭有权不按检察院的意见办,他们是明确分工又互相配合的。林、江反革命案的起诉书由特别检察厅提出后,特别法庭进行了研究,认为起诉是有根据的,就接受了这一起诉书,对所指控各主犯开始进行正式的审讯和判决工作。 第一审判庭负责审理的江青等5个主犯的案情,较之第二审判庭的黄永胜等人要复杂得多,江青等人的态度也特别坏。相比之下,第二审判庭的担子要轻一些,各个主犯的罪行都比较明确,态度相对地也比江青等人好些。但是在开始确定哪些人应该是出庭受审的主犯时,也是有过周折和多方考虑的。第二审判庭审理的案犯都是军队的高级干部,其中黄永胜是总参谋长,吴法宪是副总参谋长兼空军司令员,李作鹏是副总参谋长兼海军政治委员,邱会作是副总参谋长兼总后勤部部长,他们是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但是在林彪的反革命政变阴谋中,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即企图直接谋害毛主席的“小舰队”的活动。这个阴谋组织的头头是林立果,他下边的重要分子有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王飞及周宇驰、于新野等人。“九??一三事件”发生时,林立果与林彪、叶群随机摔死,周宇驰、于新野二人乘直升飞机叛逃未成,迫降后自杀身亡,王飞由于突然事故,又得了神经病,都已无法出庭受审。就在参与上述阴谋活动的案犯中,经过衡量比较,确定南京军区空军政委江腾蛟为合理的受审人,通过他将整个小舰队的问题带出来,使他也成为出庭受审的10名主犯之一。在10名主犯中,有9人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和政治局常委,江腾蛟不是中央委员,相比之下地位最低,仅仅作为“小舰队”的代表人物,才列为10名主犯之一,就被排在最后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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