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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大爷看门7年被无故解雇 单位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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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waiting@awaiting 7/26/2012 10:53:00 PM
门卫大爷老张看门7年被无故解雇,单位需赔偿。江苏省启东法院25日公布,该院经过调解,老张与其曾供职的纺织公司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老张40000元,于2012年9月20日之前履行完毕,如逾期则加付违约金20000元。 原来,老张在一家纺织公司做了七年的门卫。2011年7月10日,老张因连年工作,积劳成疾,在医院住了十来天。可就当他出院回公司上班时,却接到通知说自己被解雇了。老张气愤不已,他认为自己平时工作勤勤恳恳,又是公司唯一的门卫,一天24小时都待在公司,生病了公司没人来慰问一下,而且还把自己开除了,实在很不公平。老张找了黄律师来为自己讨个说法。 在黄律师的帮助下,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老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纺织公司给付自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补偿金、未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赔偿1个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补发差额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11个月双倍工资、支付加班工资等,各项合计人民币146984元。 纺织公司应诉后,对老张的工作时间提出异议,认定老张自2011年1月才开始进入公司工作。对老张提出的各项赔偿要求均予以否定。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老张进入纺织公司工作的时间,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在2011年前,工资都是通过现金支付,所以老张很难找到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若老张能够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他已在公司工作满七年,那他的各项主张将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表示,该案最终得以调解,同时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依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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