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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索要分手费被控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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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jiesina@ajiesina 9/5/2012 4:41:00 PM
情人怀孕,已婚男子李某得知后要求分手,并答应给50万元。 给了20万元后,没了下文,情人便到李某的居所、单位闹事相威胁,索要剩下的30万元,拿到钱后被警方控制。 前日上午,通州法院,小王被控敲诈勒索罪受审。检方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5年6个月量刑。 女子收钱时被民警当场控制 22岁的小王是黑龙江人,初中文化程度。 据指控,今年6月3日,小王在通州区西上园小区,以李某的情人身份,用“让其家庭、事业不得安宁”等言语要挟,强行索要30万元。 6月6日,小王在通州区某银行收受索要的钱款时,被布控的民警控制。 检方认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小王着手实行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为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女子称未到家里单位闹事 “我是去找过他,但没有在他单位和他家闹事。”法庭上,小王对于检方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 据小王介绍,2009年,19岁的她和已婚的李某建立情人关系。 2011年3月,小王怀孕,李某不想要孩子提出分手,答应给小王50万元作为补偿,最终小王只拿到了20万元。 小王说,后来李某不接电话了,她才去找李某。 但公诉人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可以证明小王以到李某家、单位闹事的方式相威胁,向李某索要钱财的事实。 检方称男方客观上存在过错 前日法庭辩论时,检方称,李某客观上存在过错,但被告人当庭无认罪悔罪表现。 根据本案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5年6个月量刑。 小王的辩护人称,被告人非常喜欢被害人,其在找不到被害人的情况下,才去其家里找,只是因为她喜欢被害人而已。 辩护人认为,赃款没有受损,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到案之后积极供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庭最后陈述时,小王说:“我年龄小,已经认识到自己错了,希望能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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