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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鹤山政府买地款拖3欠年 违约金高达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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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kiyoruwu@kiyoruwu 9/10/2012 10:11:00 PM
原标题:三千万买地款 **拖3年才还 南都讯 记者杨秀伟 港商李先生6年前在鹤山市投资近3000万元,签约入驻国家火炬计划江门新材料产业鹤山基地,但在项目因土地问题受阻后,其投资款却如打了水漂,多年追索不回,直至2009年8月才收回本金。李先生及其公司今年起诉鹤山市**索赔利息款等,江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中**败诉,南都记者昨日获悉,鹤山市**不服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港商:违约金就高达近5000万元 2006年,李先生计划在江门新材料产业鹤山基地投建两个项目,当年4月7日,李先生和香港耀盛投资有限公司(李先生与子女合股的公司)分别与该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办)及负责收款的鹤山市新材料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基地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李先生个人依约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款1730万元,耀盛公司依约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款项1251万元。 按照协议约定,基地办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将达到“三通一平”使用条件的土地交付,若逾期交付,每延期一日,应按已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如遇到政策原因导致无法供地不视为违约,可有10天时限返还出让金,否则仍应支付违约金。 然而,李先生付清款项后,却迟迟无法取得项目协议确定的土地。李先生表示,2007-2009年间,他多次要求对方履约,但对方既不退款也不交地,鹤山市**也抱着不理不睬态度。 李先生其后投诉至香港中联办和江门市委市**,至2009年7月,在有关领导关注下,2009年8月,鹤山市**下属的公用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将近3000万元投资本金返还。但李先生认为,按照原合同约定,对方还应支付违约金,毕竟其巨额资金被对方长年占用,造成较大收益损失。 如依照原合同约定赔付标准,违约金数额惊人。如李先生个人投资的1730万余元,违约金就高达4977万余元。 李先生的要求遭到鹤山市**拒绝。2010年7月李先生将鹤山市**、基地公司诉至江门市中级法院。 鹤山市**不服判决已经上诉 李先生起诉认为,被告言而无信,造成投资方利益受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门中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鹤山市**、鹤山市新材料产业基地发展有限公司向李先生、耀盛公司支付法定孳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南都记者昨日获悉,鹤山市**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鹤山市**不是案件适格被告,请求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或诉求。 李先生表示对终审胜诉有信心。他说,**要建设社会诚信体系,首先自己要讲诚信,在多年纠纷中其作为投资商已损失惨重,如今经过法律诉讼只是索回了法定利息,**不应再拖延支付。 江门地区读者详见叠读本 鹤山市**说法 市**不应列为被告 鹤山市**认为,李先生将鹤山市**列为被告是错误的,鹤山市**从未与李先生、耀盛公司签约,李先生应起诉鹤山市工业城发展管理办公室和新基地公司。 江门中院审理认为:基地办是受鹤山市**委托负责招商和协助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双方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依照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鹤山市**是三方协议的合同主体,可被列为被告。 协议并未实际生效 鹤山市**认为三方协议依法要经过国土部门批准才能生效,但至今未得到批准,因此并未实际生效。且鹤山市国土资源局已出具《复函》证据,证明该地块是因政策原因不能供地,因此市**并不存在缔约过失和行为过错,且土地款本金已返还,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求。 江门中院审理认定:三方协议中有明确的当事人、标的、价款等内容,合同已经成立。但土地出让合同必须以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人签订,因此三方协议自始无效。但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过错方应赔偿损失。李先生、耀盛公司的本金已被返还,但其产生的利息应归原所有权人。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缔约过失而应赔付,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法院对赔付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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