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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后过户 动迁房买卖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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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heryy@cheryy 9/14/2012 10:03:00 PM
因动迁房过户需一定年限,买卖双方往往私下签订协议,先付清房款并交付房屋,待年限到期后双方再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然而,由于房价快速上涨,往往卖房一方要求补偿一定房款才肯过户,导致纠纷产生。近日,松江区法院审结一起该类案件,并判令动迁卖方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老于与老徐是40多年老邻居,一直相处融洽。2006年房屋动迁后,老于购买了松江区泗泾镇动迁安置房101室,老徐购买了201室。2007年9月,老于因急需用钱,向老徐提出想将房屋出售,如老徐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就再便宜卖给他。随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老于将该101室房屋以18.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老徐,但由于该房为新动迁房,按照当时政策,此房五年后才能正式出售转让,故双方约定待此房能转让出售时,老于应主动配合老徐办理过户手续,手续所需费用均由老徐承担。 协议签订后,老徐分两次将房款全部付清,老于也交付了房屋。之后,老徐将房屋装修,并一直居住在里面。 老于卖房后就不知所踪,但户口一直在101室内,老徐想自己也不需要将户口迁入就没多理会。去年10月,老徐突然接到法院传票,原来是老于将他告上了法庭。老于诉称自己上当受骗,将房屋以远低于市价的价格卖给了老徐,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协议书无效。 接到传票后,老徐心急如焚:“当初是老于求自己买房子的,房子的价格与当时的市价差不多,并且给的是现金。现在马上就到过户时间了,老于竟然反悔。”为此,老徐提起反诉,要求老于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开庭时,老于的姐姐作为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她称,老于有精神病,无行为能力,之前与老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老于无精神病,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结论出来后,法官多次联系老于,询问其本人意见。老于这才道出实情:是姐姐非要他来起诉,因为他没结过婚、无子女,生活起居都和姐姐在一起,姐姐认为现在房价涨了,因此要求老于要回房子或要求老徐补偿40万元差价。他自己也有一个顾虑,如果房屋过户了,他的户口没有地方迁入,会影响到他“吃低保”。 法官联系到老徐,向他叙述了老于的担心,并提出老于生活确实困难,当初卖房子的价格较低,希望老徐能考虑现状,适当予以补偿。经多次协调,老徐同意自愿补偿老于4.5万元。 法院认为,签订合同的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老徐已付清全部房款,老于也已将房屋交付,双方之间除房屋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外,其余事项均已履行完毕。现老于以其无地方住、户口无处迁、房屋价格过低等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律要件。现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过户时间已到,该房屋也不存在司法限制等情形,故支持了老徐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诉请。此外,对于老徐自愿补偿老于4.5万元,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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