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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修订办法加强临时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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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935591375@1935591375 9/18/2012 6:58:00 AM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近日,天津结合当前临时用地管理情况,对《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天津行政区域内临时使用土地的活动。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根据职责分工,天津市国土资源部门主管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外环线以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外环线以外各自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 《办法》规定,天津行政区域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在临时使用期间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临时用地出卖、抵押或者转让给他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办法》,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合同应当约定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及交还土地标准;临时用地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双方违约责任等事项。 临时用地申请人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依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土地复垦保证金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在国土资源部门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中约定。国土资源部门与临时用地申请人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应当约定需要复垦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土地复垦的期限;临时用地申请人自行恢复种植条件或土地原貌的具体措施、标准和验收办法;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标准、数额、缴纳方式与期限;双方违约责任等的事项。 根据《办法》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自接到临时用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并续签临时用地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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